到期债权执行司法解释
到期债权的执行是指当被执行人不能清偿债务时,人民法院可以依据申请执行人或被执行人的申请,向被执行人对第三人的到期债权发出履行通知,要求第三人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以下是到期债权执行的相关法律规定和条件:
1. 法律依据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零一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53条。
《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五条。
2. 适用条件 :
被执行人不能清偿债务。
被执行人对第三人享有到期债权。
申请执行人对被执行人的到期债权要向人民法院提出执行申请。
第三人对到期债务没有异议。
3. 执行程序 :
人民法院可以作出冻结债权的裁定,并通知第三人向申请执行人履行。
第三人对到期债权有异议的,应在收到履行通知后的十五日内向执行法院提出。
第三人违背履行通知的义务,将面临法律后果。
4. 异议处理 :
第三人对到期债权有异议时,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利害关系人对到期债权有异议的,应按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规定处理。
5. 其他注意事项 :
对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到期债权,第三人不得否认。
执行到期债权时,应保护次债务人的利益,次债务人在法定期限内提出异议的,人民法院不予审查。
以上信息基于最新的法律修订和司法解释,具体执行时还需参照最新的法律文件和司法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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