挪用公款司法解释
挪用公款司法解释主要涉及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行为。具体规定如下:
1. 主体 :国家工作人员,包括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国有公司、企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受国有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及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
2. 行为 :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
3. 量刑 :
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进行非法活动或营利活动,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挪用公款数额巨大不退还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
挪用用于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归个人使用的,从重处罚。
4. 追诉期限 :犯罪的追诉期限从挪用行为实施完毕之日起计算;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犯罪的追诉期限从挪用公款罪成立之日起计算。
5. 特殊情况 :多次挪用公款不还,挪用公款数额累计计算;多次挪用公款,并以后次挪用的公款归还前次挪用的公款,挪用公款数额以案发时未还的实际数额认定。
以上信息根据最新的法律修订和司法解释整理得出,具体案件还需结合案件实际情况由法院依法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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